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2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倪守尧,男,汉族,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恒达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033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