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8009号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坦背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海旺五金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万昌路50号第一卡。
主要负责人:舒虎刚。
被告:舒虎刚,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海旺五金塑胶制品厂、舒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