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9284号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彩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八十亩”。
法定代表人:蔡锦文。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电力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村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村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468000元及违约金(以146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7日,双方签订《时代御京新城(中山)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农村垫资公司承包三鸟公司的时代御京新城二期公用配电站变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为中山市东升镇,工程总价14680000元,合同范围内所有《供用电方案协议》批出并经三鸟公司审核确认后15天内,三鸟公司应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总承包价10%的备料款;红线内全部设备(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进场,并经三鸟公司确认15天内,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总承包价20%的工程款;全部设备、材料进场,安装工作全部完成具备送电条件之日起15日内,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总承包价40%的工程款;供电局验收合格并完成高低压送电后15天内,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至总承包价90%的工程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结算完成后15天内,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至总承包价95%的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保金,三鸟公司于保修期满后15日内结清;因三鸟公司逾期付款的,三鸟公司按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农村电力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涉案工程于2018年3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三鸟公司使用。农村电力公司已向三鸟公司开具金额为14680000元的发票,但三鸟公司仍拖欠1468000元工程款。为维护农村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鸟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农村电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承接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和推广,电力新技术开发和推广等。农村电力公司取得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资质,另取得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017年11月17日,农村电力公司作为乙方与三鸟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时代御京新城(中山)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三鸟公司,承包方:农村电力公司,工程名称:时代御京新城二期公用配电站变配电工程,工程地点:中山市东升镇,承包范围:由当地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并经当地供电部门审核合格的项目10kv线路图纸、高低压系统图及平面图包括的所有内容,具体包括:本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室外(高压电缆)部分、永久用电工程室内部分。承包方式:总价包干,合同总价14680000元,其中不含税13225225.23元,增值税额为1454774.77元。工程款支付办法:合同范围内所有《供用电方案协议》批出并经三鸟公司确认后15天内,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总承包价10%的备料款;红线内全部设备(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进场,并经三鸟公司确认15天内,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总承包价20%的工程款;全部设备、材料进场,安装工作全部完成具备送电条件之日起15日内,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总承包价40%的工程款;供电局验收合格并完成高低压送电后15天内,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支付至总承包价90%的工程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结算完成后15天内,三鸟公司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至总承包价95%的工程款,此时,农村电力公司应向三鸟公司开具全部发票;余款5%作为质保金,三鸟公司于保修期满后15日内结清。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三鸟公司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之日起计算,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合同还约定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2018年3月21日,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并移交三鸟公司使用,验收结果为合格,质量等级为合格。
农村电力公司已向三鸟公司开具金额是14680000元的发票,农村电力公司确认三鸟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212000元。
本院认为,《时代御京新城(中山)项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总包价为14680000元,农村电力要求要求按照该价格进行结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定。农村电力公司已经完成涉案工程,且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三鸟公司使用,农村电力公司已向三鸟公司开具总额是14680000元的发票,三鸟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4680000元,农村电力公司确认三鸟公司已支付13212000元,而三鸟公司未提供其有支付更多工程款的证据,故三鸟公司还应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468000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同约定三鸟公司应当于质量保修期满后15日内向农村电力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8年3月21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三鸟公司,而合同约定电气管线、设备安装的保修期是2年,涉案工程的保修期至2020年3月20日止,因此,三鸟公司应当于2020年4月4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是三鸟公司至今拖欠农村电力公司工程款1468000元,三鸟公司应当从违约之日即2020年4月5日起向农村电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农村电力公司要求三鸟公司从2020年4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三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6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尤慧妍
人民陪审员  陈少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