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922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坦背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2022年11月24日,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185元,合计7750元,由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