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922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坦背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2022年11月24日,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185元,合计7750元,由原告中山市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