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傅元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高邮市通湖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祥,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傅元秋。
原审被告:傅元秋,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审被告:王慧,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审被告:傅文岗,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审被告:杨红英,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审被告:扬州汇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傅元秋。
原审被告:江苏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傅文岗。
原审被告:傅文坤,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审被告:傅文仑,男,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审被告: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汇富金陵大饭店,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傅元秋。
上诉人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及原审被告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傅元秋、王慧、傅文岗、杨红英、扬州汇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文坤、傅文仑、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汇富金陵大饭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向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37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