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恢4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王慧,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杨红英,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傅文仑,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傅文坤,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汇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汇富金陵大饭店,住所地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王慧、***、杨红英、傅文仑、傅文坤、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汇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汇富金陵大饭店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