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1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4民初281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27号。
主要负责人:曹德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武,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员工,住高邮市。
被告: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傅元秋。
被告: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龙祥商业中心C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介。
被告:扬州汇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傅元秋。
被告: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傅元秋。
被告:江苏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傅文岗。
被告:傅元秋,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王慧,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XX晶,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傅文岗,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杨红英,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诉被告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汇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仁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元秋、王慧、***、XX晶、傅文岗、杨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00元,减半收取计3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 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