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4民初933号之三
原告:***,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林,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标,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告: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傅元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沈标、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32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