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交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6957号 原告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内蒙古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内蒙古XX律师。 被告石XX,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XX劳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睿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