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6957号
原告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内蒙古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内蒙古XX律师。
被告石XX,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XX劳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睿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