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3民初1498号
原告:内蒙古交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事处第五街坊。
法定代表人:**港,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内蒙古交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交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交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交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交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