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622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渠县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105国道上激段90号(华南商业城)自编号一楼106。
法定代表人:余佳峻。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61号。
责任人:熊仁伟。
原告***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