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8938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余佳峻。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杨扬。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林,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星艺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达兴、被告星艺设计中心经营者杨扬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禄林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工程预算清单》;2.被告返还装修款320000元;3.被告赔偿因瑕疵履行合同导致的损失5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5日与两被告签订《合同书》及《工程预算清单》,合同约定原告委托两被告对原告位于***房进行装修,合同总价为43587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装修款30万元。被告安装水电后,被告进行瓷砖铺贴,原告选购了墙体瓷砖,原告及主材方要求被告进行瓷砖贴片时须按照特定的纹路进行铺贴,并将铺贴的示意图发送给被告确认。后原告在查看装修情况时发现,被告并未按照要求进行铺贴,导致铺贴效果凌乱,毫无美感。原告立即告知被告停工,并且返工重新铺贴,并且因此造成的从材料损耗由被告承担,但被告拒绝。2021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尽快修复返工,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星艺设计中心收到函件后回函拒绝返工及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工程预算清单》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明确告知须按照主材方的要求进行铺贴的情况下,被告仍未按要求铺贴,已经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原告要求被告返工并继续履行合同时,被告明确拒绝履行合同,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另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虽然加盖的是被告星艺设计中心的公章,但被告一直都宣称是被告星艺公司,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书显示的内容全部是被告星艺公司,且合同的成交价也远高于一般小型装修公司,符合原告的心理预期,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是两被告承接该装修工程。
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起诉。
被告星艺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星艺公司并非涉讼合同的相对方,故星艺公司并非适格被告。
被告星艺设计中心辩称,1.原告要求返还装修款32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8月5日,原告与星艺设计中心签订了合同书及工程预算清单,并于2020年9月开工,截止至2021年1月,星艺设计中心已经完成沉池处理、防水处理、地面找平、水电等24个项目,已产生的工程款总计231119元,而原告共支付工程款30万元,核减后尚余工程款68881元。根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星艺设计中心已经为原告完成了24个装修项目,而原告要求星艺设计中心全额返还其装修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星艺设计中心并无瑕疵履行合同,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而原告无故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工程预算单等,应承担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原告所述瓷砖并非在星艺设计中心购买,该瓷砖是原告自行购买,且其购买的瓷砖名称为多界面乱纹砖,并无固定的铺贴方式及纹路,而星艺设计中心的铺砖师傅也是按照原告瓷砖送货人交接的图纸进行施工,并无任何工艺及质量问题,另根据星艺设计中心提供的照片可知,原告家的装修标准及质量均按照高标准的规格完成,并未有任何质量及瑕疵问题,原告毫无理由要求被告星艺设计中心赔偿系违背《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原告行为极不诚信。综上,星艺设计中心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一直秉承诚信原则给原告提供装修服务,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星艺设计中心同意解除合同,但需按照我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合同书原件1份,
2.工程预算单原件1份,
3.回函原件1份,
4.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
5.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聊天主体为主材方与被告),
6.转账凭证打印件3张,
7.公证书原件1份。
被告星艺公司举证如下:
1.星艺公司、星艺设计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2份。
被告星艺设计中心举证如下:
1.合同书、工程预算单、装饰设计施工图集原件各1份,
2.隐蔽工程记录单原件1份、工程结算单打印件1份,
3.诺内尔墙地铺贴图打印件1份,
4.照片打印件1组(有手机原本核对,拍摄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光盘1个。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证据1-3、6,被告星艺设计中心作为合同相对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采信其真实性;2.原告的证据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采信其真实性;3.原告的证据7,为原件,本院采信其真实性;4.被告星艺设计中心的证据4,有原本,本院采信其真实性;5.原告的证据5,被告星艺设计中心的证据2、3及证人证言,本院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以下简称涉讼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
2020年8月5日,原告(甲方)、被告星艺设计中心(乙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设计、施工、安装任务,工程地点:***房;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约定由业主自购的材料除外),合同价款(见装饰合同报价单);工程施工安装内容及施工安装费用以本工程报价单为准,增加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字有效,另行计费;工期为150个工作日(施工期以材料进场日第二天算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上确定的工程款总额的50%(包括订金);泥、水、电工完成前期工程,木工进场时,甲方再付给乙方报价单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工程款总额及增加项目金额)的30%;木工基本完成,油工进场时甲方付给乙方第三批工程款,即报价单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工程款总额及增加项目金额)的15%;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后,结算完毕,甲方即付清全部结算款余额(包括增加项目金额);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工程结算时,可优惠部分打8折,另设计费打8折,另工程总价再优惠2万元;本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等等。
原告、被告星艺设计中心签署《工程预算单》,约定工程项目、数量、单价、用料详细说明及施工工艺、直接费420897元、设计费(总价×10%)42090元、运费及搬运费(总价×6%)25254元、管理费(总价×6.8%)28621元,总计415878元(444296-8418-20000);直接费中以下工程项目不优惠:清洁费、清场费、地面保护、贴门槛石、地砖正铺、贴波导线、厅墙面挂砖、厨房挂砖、公卫挂砖、套卫挂砖、套卫2挂砖、主卫挂砖、打拆120mm、打拆240mm、砌墙120厚(包批荡)、砌墙挂网、外运费,合计58073元;特价项目及管理费、运杂费、设计费不享受合同的同等优惠;插座及灯布线:1.品牌阻燃电线底盒、插座2.5㎡电线、照明2.5㎡电线、照明地线1.5平方,双控线为1.5平方,2.底合加底合盖保护,灯线走墙内套PVC阻燃线管,过梁柱用黄蜡管,插座套PVC阻燃线管,含开槽、封槽、封管等费用,层高超过3.2米每位加10元;橱柜、门、门锁、拉手、地漏、水龙头、灯具、洁具、地砖、瓷片、大理石及安装、扶手拦河、铝合金推拉门窗、窗帘、家私、铝扣天花、电器等业主自购。
原告、被告星艺设计中心签名确认《***沈总装饰设计施工图集》,该图集包含配电系统图、原始框架图、拆墙图、新砌墙体图、平面布局图、家具尺寸图、地面铺贴图、开关布置图、天花尺寸图、插座布置图、水路布置图、卧室二床头背景立面图、客厅电视背景立面图、餐厅酒柜背景立面图、主卧床头背景立面图等等。
2021年2月21日,被告星艺设计中心向原告作出《回函》,载明:原告邮寄的《通知函》已收悉,对原告反馈的问题回复如下“1.您对我司的服务不满意,我司深感抱歉;2.根据我司了解的事实情况,我司工人进行铺贴施工时,贵方及主材方从未告知我司及工人该瓷砖需按特定的纹路进行铺贴,并且经业内人士核实此瓷砖为多界面乱纹砖,并无固定铺贴方式,且我司已严格按照主材方送货时交接的图纸进行施工,并无任何工艺、质量问题;3.我司希望继续履行贵方与我司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若贵方坚持解除合同,则需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4.我司亦希望与贵方能沟通解决相应事项,避免双方产生更大的损失”。
2021年3月31日的照片显示涉讼房屋已安装水电、铺贴了部分墙砖。
2021年4月8日,原告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21年4月8日到涉讼房屋拍照和录像,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粤佛南海第6374号公证书。公证书中的照片、视频显示:涉讼房屋安装了水电、铺贴了部分墙砖、部分地面进行了平整,墙面张贴有“星艺装饰南海分公司”海报,海报载明高级设计师吕俊威(Tel:135××××8700)。
另查明,被告星艺设计中心于2018年1月29日登记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工程设计活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建筑装饰和装修业。
原告提供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聊天主体为瓷砖供货商与“星艺装饰吕俊威135××××8700”(以下简称吕俊威),聊天内容为:2020年9月23日,瓷砖供货商发送微信“吕工,你记得看一下沈总的铺贴图,我们下单备货要点时间的”,吕俊威回复OK手势;2020年9月24日,瓷砖供货商发送5张图片[厨房墙阳台地铺贴示意图1张、主卫墙面铺贴示意图2张(纹路、尺寸均不同)、公卫墙面铺贴示意图1张、套卫2墙面铺贴示意图1张,均备注“此图为铺贴指导图,以现场实际尺寸为准”],吕俊威“发完了?5张图?”,瓷砖供货商“对啊,就卫生间”,吕俊威回复“好的”并发送其中一张铺贴示意图、表示“这样铺应该好看点吧,其他没问题”。
根据被告星艺设计中心的申请,本院准许证人吕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证人是佛山市纳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兴公司)的员工,庭后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名片证明身份,证人是原告购买瓷砖的跟单某,原告证据5中的图片、被告的证据3均是证人公司出具的铺贴图,均是用于看尺寸的,原告购买的墙砖是一石多面的,不能连纹铺贴,如果是连纹砖,会标序号,涉讼瓷砖没有序号。2021年8月31日,被告星艺设计中心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纳兴公司公章)1份、在职证明(2021年8月30日)原件1份、名片原件1张,授权委托书显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授权纳兴公司在佛山地区(除大良区)代理、销售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的产品,在职证明内容为吕某是纳兴公司代理品牌诺贝尔瓷砖门店员工,名片显示吕某为纳兴公司销售顾问。
被告星艺设计中心提供一份《工程结算单》,总价为231119元,具体如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
一
1
沉池处理
22㎡
460
10120
2
防水处理
164.9㎡
70
11543
3
地面找平
87.9㎡
65
5714
4
地面找平防潮
87.9㎡
22
1934
5
墙面及天花纳米防潮处理
402.3㎡
25
10058
6
插座及灯布线
198位
168
33264
7
给水安装(16-20)
293.5m
90
26415
8
排污管安装(直径110mm)
7.2m
120
864
9
排水管安装(直径75mm、50mm)
43m
95
4085
10
弱电布线(电视、电脑)
162.6m
35
5691
11
音响线(人工及材料)
27m
20
540
12
10平方专线布线
23m
168
3864
13
6平方专线布线
106m
90
9540
14
4平方专线布线
7台
580
4060
15
等电位安装
4项
480
1920
16
总配电箱(强电箱)
1项
1280
1280
17
总配电箱(弱电箱)
1项
1280
1280
小计
132171
二
以下工程项目不优惠
1
墙面挂砖(600×1200)
116.2㎡
220
25564
2
机房地台
3.5㎡
220
770
3
打拆240mm
68.5㎡
145
9932.5
4
打拆120mm
12㎡
95
1140
5
砌墙120厚(包批荡)
66.7㎡
215
14340.5
6
砌墙挂网
133㎡
30
3990
7
拆阳台推拉门
1项
300
300
小计
56037
直接费
188208
设计费(总价×10%)
18821
运费及搬运费(总价×6%)
11292
管理费(总价×6.8%)
12798
总计
231119
诉讼中,原告陈述:原告已支付工程款32万元;被告停工后,原告在2021年7月份左右另聘人员继续施工;第3项诉请的损失是指已经铺贴的墙砖;被告星艺设计中心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中第一部分第6项“插座及灯布线”,被告只完成了布线,剩余工程如插座面板的采购、安装未施工,工程款按40%计算;第一部分第12-14项中部分未完成,工程款按80%计算;涉讼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报价的8折计算,《工程预算单》约定合同总价为415878元,被告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应按照该比例进行结算,实际结算金额为161854.6元[(直接费用164756.8元+设计费16475.6元+运费及搬运费9885.4元+管理费11203.4元)×80%]。
两被告陈述:星艺公司拥有星艺装饰的品牌及logo,星艺装饰是驰名商标,星艺公司授权星艺设计中心使用;确认收到原告工程款3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星艺设计中心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陈述其已在2021年7月份另聘人员进行装修,故原告、被告星艺设计中心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双方签署的《工程预算单》已没有履行的必要,被告星艺设计中心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解除,本院据此确认上述合同及《工程预算单》于庭审之日即2021年8月30日解除。
被告星艺设计中心主张其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31119元,原告则认为被告星艺设计中心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61854.6元,对争议部分,本院具体分析如下:1.被告星艺设计中心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中第一部分第6项“插座及灯布线”,被告只完成了布线,未完成插座面板的采购、安装,但《工程预算单》中该项的用料详细说明及施工工艺并不包括面板,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2.原告主张被告星艺设计中心提供的《工程结算单》中第一部分第12-14项中部分未完成,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被告提供的照片,涉讼房屋的水电布线已经完成,并进行了下一工序的施工,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3.涉讼合同约定可优惠部分打8折、设计费打8折、结合上述第1、2点,被告星艺设计中心已施工工程的直接费用为161773.8元(132171元×0.8+56037元)、设计费为12941.9元(161773.8元×10%×0.8)、运费及搬运费为9706.43元(161773.8元×6%)、管理费为11000.62元(161773.8元×6.8%),合计195422.75元。原告已支付32万元装修款,故被告星艺设计中心应退还装修款124577.25元(320000元-195422.75元)予原告。原告主张退还的装修款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原告及瓷砖供货商要求被告按照特定纹路铺贴瓷砖,并已将铺贴示意图发送给被告确认,但被告未按原告及主材方要求进行铺贴,导致原告返工重新铺贴,要求被告赔偿已经铺贴的瓷砖损失5万元。本院认为,瓷砖为原告自购,瓷砖有特定纹路铺贴要求的,原告应向被告星艺设计中心作出特别说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反映原告、瓷砖供货商有说明涉讼瓷砖需按特定纹路铺贴,且瓷砖供货商发送的2张主卫墙面铺贴示意图的纹路、尺寸均不同,故原告主张已明确告知被告星艺设计中心瓷砖需按特定纹路铺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星艺设计中心赔偿瓷砖损失5万元亦不予支持。
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星艺设计中心,被告星艺公司不是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被告星艺公司承担返还装修款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书》、双方签署的《工程预算单》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艺装饰工程设计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装修款124577.25元予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4.09元(原告已预交4294.09元),由原告负担2749.09元,由被告负担139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