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12执保9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16786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5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15709.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2.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 申请人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