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与王今、***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民终1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330号福建省体育馆东侧1楼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533886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王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105***漖段90号(华南商业城)自编号一楼106、107各半卡铺至二楼206-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8792Q。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福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今、***、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集团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艺福建公司和原审被告星艺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王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艺福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无需返还王今、***工程款15000元;二、撤销**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王今、***向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9331元;三、判令王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分公司)系星艺福建公司的分公司,星艺**分公司已被注销,其相应权利义务由星艺福建公司享有和承担。一、原审法院关于王今、***于2019年8月25日支付的15000元设计费定金已转为第一期工程款的认定错误,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其性质为设计费,星艺**分公司已依约完成相应设计及施工方案,该部分费用不应予以返还。2019年8月25日,王今、***与星艺**分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工程订单协议》,订单协议约定星艺**分公司的设计流程为:初步设计(免费现场咨询)→签订订单协议→开始方案设计(工作内容为:量工地、出效果图、协商确定装修风格)→确定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工程价格估价(工作内容为:施工图设计、电脑图、施工细项估价)→签订施工委托合同→施工。订单协议第6条约定,委托星艺**分公司施工的工程,设计费按80元/㎡计算,前期所交定金可抵工程款。根据前述约定,王今、***在签订订单协议当日,向星艺**分公司支付15000元装修设计定金,星艺**分公司并向其出具“星艺装饰收款收据”一份,收据摘要内容亦“室内装修设计定金”。据此,该15000元的性质为设计费定金,并非装修工程款。2、根据《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及其附件内容,《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附件一“工程报价单”表明,案涉房屋装修总价暂定为319749元(施工总费用298949元+设计跟踪服务费20800元)。第六条第2款规定: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付给乙方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上确定的工程款的50%(即16万元整≈319749元*50%=159874.5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王今、***在星艺**分公司完成装修设计方案后继续委托施工的,设计费按5折计算,即设计费为10400元=20800元*50%,因此,王今、***前期支付的15000元设计费定金中,可以抵扣工程款的金额为4600元(15000元—10400元),施工总费用第一期应付费用为149474.5元=298949元*50%,将前述设计费超额部分4600元抵扣后,第一期工程款应支付金额约为14.5万元(144874.5元)。因此,王今、***所支付15000元自始至终为装修设计定金,其多支付的4600元方可抵扣后续施工的工程款,星艺**公司在完成相应设计方案后,王今、***要求星艺公司返还15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认定星艺**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楼下业主财产受损错误,案涉纠纷不应由星艺**分公司负责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中,王今、***认为星艺**分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因敲打方式粗暴、造成楼下套房已装修的楼板板、墙面开裂,引发星艺**分公司与楼下业主纠纷而停止施工,王今、***就该事实理由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就王今、***一审所提供证据而言,尚不能证明其主张:1.就其所提供与“星艺**”微信聊天记录而言,系断章取义,且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尤其是关于楼下套房已装修的楼板、墙面开裂系星艺**分公司员工在装修过程中因敲打方式粗暴、造成,纯属王今、***主观臆断,毫无依据可言。星艺公司员工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对于业主方提出的要求予以相应回应系正常的沟通反馈,但该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星艺**分公司对楼下业主造成损失。2.一审中,《签到表》《突发时间记录表》等证据材料,记录的是事件经过和处理的内容,主要为参与调解的人员以及协调装修的问题,星艺**分公司安排员工参与调解,并非认为其应对楼下业主提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星艺**分公司参与调解的目的,是协助王今、***处理与楼下业主的邻里纠纷,有助于推进案涉房屋的装修。3.另,一审提交的案外人***与楼下业主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无从考证,根据目前案涉房屋的现状,1701房屋另行出售,但1702、1703的房屋仍登记在王今名下,故其真实性存疑。且即便案外人对楼下业主进行协商,但其行为与星艺**分公司无关。楼下业主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星艺**分公司在开始装修前其房屋现状,亦无证据证明在星艺**分公司装修后,房屋的腻子粉脱落、瓷砖开裂与星艺**分公司的装修行为及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仅凭证人证言断定星艺**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楼下业主财产受损的认定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4.案涉装修房屋设计及施工图纸均系王今、***与星艺**分公司双方多次协商沟通确认,根据《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及其附件的内容,案涉房屋装修系王今、***出于自身居住需求考虑,且装修设计及施工方案并未拆除房屋承重结构,单纯施工并不能造成楼下套房的楼板、墙面开裂。案涉房屋系早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该小区房屋在装修前及装修后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缝或其他问题,**艺**分公司正常的装修工作能够导致楼下多户业主的房屋受损,本质是因该房屋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星艺**分公司无关。综上,一审王今、***提供证据仅能证明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纠纷处理过程,尚无任何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楼下的损失为星艺**分公司施工所导致,故原审法院认为星艺**分公司违约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三、王今、***应支付星艺福建公司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9331元。原审法院认定星艺**分公司的工程量已无法通过装修现场进行认定错误。根据《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附件一“工程报价单”,案涉房屋应拆除墙面估算面积为160㎡,拆除单价为55元/平方米,若240㎜的厚度的墙体拆除单价为单价75元/平方米。再根据王今、***提供的一审现场照片,案涉房屋内可拆除墙体基本完成,根据原施工图及现场图片测算,拆除墙体的费用为8385元,由此产生的运杂费335元,管理费610元,合计9331元。虽然案涉房屋目前已经重新装修,但房屋墙体及整体方位不曾改变,根据原施工图纸、案涉房屋现状现场查勘、王今、***提供的装修现场照片,完全可以测算星艺**分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故王今、***还应支付星艺福建公司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9331元。综上,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王今、***辩称,一、答辩人支付的1.5万元,性质属于工程款。《室内装修工程定单协议》载明:说明:1、定金:套房15000元。协议未对定金系什么款项的定金作出明确约定,定单协议约定,委托我公司施工的工程,设计费按80元/㎡,前期所交定金可抵工程款,答辩人与星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根据上述约定,定金属于工程款性质。上述定金协议未约定,若委托星艺公司设计,定金转化为设计费,据此,答辩人无论是否委托星艺公司设计,该款不足以视为设计费的定金,上述定单协议第5条约定,设计过程中,如因甲方要求终止,前期所交定金作为乙方设计补偿,不予退回。从该条款内容分析,定金转化为违约金,未转化为设计费。综上,星艺公司上诉认为定金性质转化为设计费,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通过王今与星艺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可以证明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定金已经转化成工程款。二、《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第D项约定,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星艺公司敲墙造成楼下业主损失与楼下业主发生纠纷,星艺公司自始至终未能解决纠纷,未复工是不争的事实。退一万步讲,不论是否造成楼下业主损失,星艺公司因自身原因与邻里发生纠纷,导致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答辩人据此提出解除合同,星艺公司就自身违约造成的损失要求答辩人赔偿,显然不足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星艺集团公司述称,同意星艺福建公司的上诉意见。 王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王今、***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2.判令星艺福建公司返还装修工程款15000元;3.判令星艺集团公司对星艺福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星艺福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王今、***支付星艺福建公司装修设计费差额14895元;2.判令王今、***支付星艺福建公司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933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5日,***(作为甲方、委托方)与星艺**分公司(作为乙方、承建方)就莲滨小区2栋1701、02、03室房屋签订《室内装修工程定单协议》一份,载明:一、公司设计流程为:初步设计(免费现场咨询)→签订定单协议→方案设计(量工地、出效果图、风格)→方案确定→施工图设计、估价(电脑图、施工图设计、明细估价)→签订施工委托合同→施工;二、说明:1.定金:套房15000元……2.文本设计包括:平面布局图、工程施工图、电脑效果图;客户在方案设计阶段对本公司的设计不满意可要求重做设计或更换设计师及相应估价;3.设计收费标准:200元/㎡……5.设计过程中,如因甲方要求终止,前期所交定金作为乙方设计补偿,不予退回;6.委托我公司施工的工程,设计费按80元/㎡,前期所交定金可抵工程款……具体问题协议:按星艺欧派整装馆试营业活动优惠;等等。当日,王今、***支付星艺**分公司15000元,星艺**分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一张,摘要为:室内装修设计定金。 2019年9月25日,王今(作为甲方、委托方)与星艺**分公司(作为乙方、承建方)签订《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一、工程地址:××小区××栋××,工程工期:自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1月7日;二、甲方工作第3项: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三、因甲方原因终止协议,而总造价工程量未过半,乙方拥有另外收取工程报价单总造价10%的设计费的权利;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四、平面方案设计确定后,甲方需交定金(可抵用工程款),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如因甲方原因终止本协议, 甲方所交定金则转作乙方设计的补偿;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付乙方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上确定的工程款的50%,即160000元;五、乙方设计师完成施工图后必须在商定时间内约见甲方审图,经甲方确定后签字认可,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图纸施工(安装);六、装饰工程报价单、施工图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其他具体问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等等。附件一:星艺**分公司报价单,主要载明:1.拆墙费用为按面积160㎡、单价55元计算总价为8800元,备注:指非承重隔墙且墙体不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按实际工程量计算,240㎜厚的承重墙则另加收20元/㎡;2.运杂费按总价4%计收、管理费按总价加运杂费的7%计收;3.设计跟踪服务费按面积260㎡、单价80元计算为20800元;等等。附件二:星艺**分公司设计合同,主要约定:本工程属公司施工项目设计费按260平方,每平方按40元,合计10400元,此项费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本工程效果图为7张,客户要求增加电脑效果图,按600元/张收取电脑效果图制作费用;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终止施工合同,本合同自动失效;等等。附件三:具体问题协议记载:所有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本工程优惠如下:设计费5折等。合同签订后,王今、***未再支付星艺**分公司任何款项。 2019年9月27日,星艺**分公司员工**与王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要求王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14.5万元”。2019年9月28日,星艺**分公司开始进场施工,拆除前述1701、1702、1703号房屋内部分墙体等。期间因楼下1601、1602、1603号房屋业主向物业投诉称其墙体腻子粉相应脱落,故暂停施工。星艺**分公司与楼下业主协商沟通后恢复施工。2019年10月3日,楼下1601、1602、1603号房屋业主再次向物业投诉称其套内多处墙体开裂、瓷砖空鼓,为此星艺**分公司停止施工,后未再复工。在物业等单位组织调解下,星艺**分公司未能与楼下1601、1602、1603号房屋业主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7月5日,王今、***向星艺**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该公司未作回复。后王今、***将前述1701、1702、1703房屋转让给案外人。2021年5月15日,案外人***作为前述房屋的新业主与楼下1601、1602、1603号房屋业主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1601、1602、1603号房屋业主墙体开裂、楼板维修费,金额分别为8000元、10000元、8000元。 另查明,星艺**分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注销,系星艺福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星艺集团公司持有星艺福建公司100%股份。 一审法院认为,王今与星艺**分公司签订的《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星艺**分公司由星艺福建公司设立,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星艺福建公司承担。王今诉请要求解除其与星艺**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星艺福建公司同意解除,予以确认。从***与星艺**分公司签订的定单协议及星艺**分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可看出,王今、***于2019年8月25日支付的15000元原系设计费定金。2019年9月25日,王今与星艺**分公司签订《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后,根据合同约定,该15000元已转为王今、***应支付第一期工程款的一部分,对此,王今与星艺**分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佐证。星艺**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楼下业主相应财产受损,根据合同关于“由于乙方施工造成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的约定,该纠纷应由星艺**分公司而非王今、***处理,故合同履行受阻系因星艺**分公司导致,违约方为星艺**分公司。案涉《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解除后,王今、***有权要求星艺福建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装修工程款15000元。但王今、***未举证证明星艺福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其诉请要求星艺集团公司对星艺福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星艺**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现星艺福建公司反诉要求王今、***支付装修设计费差额14895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此外,双方在合同及附件一报价单中均约定工程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星艺福建公司主张按报价单约定结算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依据不足,其未举证证明已完成工程量,且该工程量已无法通过装修现场进行认定,王今、***亦对其主张的已完成工程量不予认可,故星艺**分公司已完成工程量无法确定,星艺福建公司反诉要求王今、***支付工程款933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王今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二、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今、***工程款15000元;三、驳回王今、***其他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星艺福建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一设计文本(含效果图、工程施工图集)复印件一份,共48页,证明2019年9月15日,星艺**分公司根据其2019年8月25日与王今、***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订单协议》的内容,按照设计流程完成了方案设计并出具了效果图,同时出具了施工图,且施工图亦经王今签字确认。经庭审质证,王今、***认为:效果图没有王今的签字,真实性不清楚。业主签字是王今本人签的。设计人跟王今的微信聊天里9月27日有将图纸其中的一张发给王今,这张上面是没有签字的。也就是说他签字的时间并不是在签订室内装修合同订单协议及施工合同之间,而是在之后。所以结合设计合同是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所以我们不认为他在施工之前向王今交付了所谓的图纸,所以我们认为这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经审核认为,星艺福建公司已完成案涉房产的装修设计工作,王今也在设计图纸上签字予以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星艺福建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除认为“王今、***是有和星艺**分公司一起进行调解的,王今、***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材料证明在这个时间节点有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王今、***将前述1701、1702、1703房屋转让给案外人,这与事实不相符”外无异议。王今、***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其未参与星艺**分公司与案涉房产楼下业主的调解,三套都已经打包卖给了***,由他出售,通过***卖掉了两套,还有一套,还在王今名下。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星艺福建公司虽未能举证证明王今、***有一起参加调解,但在调解签到表上记载了王今的代理人***参加调解。王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王今、***二审诉讼过程中自认还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王今名下。星艺福建公司对事实部分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今与星艺**分公司签订的《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星艺**分公司由星艺福建公司设立,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星艺福建公司承担。王今诉请要求解除其与星艺**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星艺福建公司同意解除,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8月25日,***与星艺**分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工程订单协议》,订单协议第6条约定,委托星艺**分公司施工的工程,设计费按80元/㎡计算,前期所交定金可抵工程款。根据前述约定,王今、***在签订订单协议当日,向星艺**分公司支付15000元装修设计定金,星艺**分公司向其出具《星艺装饰收款收据》一份,收据摘要内容亦“室内装修设计定金”。据此,该15000元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设计费定金。根据2019年9月25日王今与星艺**分公司签订的《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王今、***在星艺**分公司完成装修设计方案后继续委托施工的,设计费按5折计算,即设计费为10400元(20800元*50%),因此,王今、***前期支付的15000元设计费定金中,可以抵扣工程款的金额为4600元(15000元—10400元)。星艺**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楼下业主相应财产受损,根据案涉合同关于“由于乙方施工造成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的约定,该纠纷应由星艺**分公司而非王今、***处理,故合同履行受阻系因星艺**分公司导致,违约方为星艺**分公司。案涉《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解除后,王今、***无权要求星艺福建公司返还设计费为10400元,但有权要求星艺福建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装修工程款4600元。对因星艺福建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王今、***可依法另行主张。星艺福建公司上诉主张王今、***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9331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星艺福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部分事实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解除王今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星艺装饰工程合同书》;四、驳回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2)闽08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今、***工程款15000元;三、驳回王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今、***工程款4600元; 四、驳回王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上诉人王今、***负担115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上诉人王今、***负担57.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广东星艺装饰集团福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 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