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罗奕东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1727号 原告:***,男,195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罗奕东,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6号C3-8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215328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105***漖段90号(华南商业城)自编号一楼106/107各半卡铺至二楼206-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879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奕东、***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广州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奕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星艺广州公司向原告支付返利3888元;2.被告星艺广州公司赔偿因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部分原告返工维修损失27000元;3.被告星艺广州公司赔偿因装修未按时完工原告不能入住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损失12315.20元(即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计4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按286.40元/月计算,共计12315.20元);4.被告星艺广州公司返还不应当计算装修装饰面积部分超收的工程款不当得利26180元(即产权证建筑面积120m2-套内面积93.82m2=多计算的面积26.18m2,26.18m2×装修单价1000元/m2=26180元);5.被告星艺公司对上述星艺广州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6.被告**、***对上述星艺广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设计费用7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罗奕东、***共同购买了中山市××镇××路××号××(佳景水岸)花园21幢801房,于2017年10月收房。2017年11月,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在珠海市香洲区开展宣传,原告***与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工作人员***等人现场勘察及商谈,该司向原告***提交装饰资质、广告承诺书等资料,原告***确定由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承接商品房的装饰工程。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一份《2017-2018样板房征集跨年钜惠省钱预算单》。同日,原告***支付7200元设计费,星艺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之后,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星艺装饰设计施工图纸》。同年12月8日开始,原告与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几次商谈,并由该司提供装修装饰资质资料和预算计价后,2017年12月23日,***、罗奕东与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月9日,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组织工人入场施工。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并没有依合同约定进行规范施工、验收,除铺设水电管道项目,通知原告到场验收外,其余各施工阶段,并未通知原告进行验收,致使大部分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2018年3月中旬,原告在拆除装饰的保护膜之后,发现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原告当即向被告工作人员倪根兴提出,他承诺向公司反映并做出返工修补,但事后只是对墙面作小量批修,也无法达到质量要求,地面的地砖也没有修复。2018年3月23日,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报来一份《装饰工程结算单》,提出以总价107210元结算,房主甲方不再追究乙方装饰公司任何质量细节不到位等等所有责任,要求原告签字结算,原告未签字。对于质量问题,从2018年5月9日、8月6日,原告提出验收,并具体落实补救整改方案,但珠海分公司不予正面回应。2018年9月11日,珠海分公司向原告发送了一份《致歉函》,并在附后的《中澳春城21-801房*****室内装修施工项目整改》,整改项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自2018年5月初至2021年11月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协商解决,被告均未回应。2019年1月18日,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丈量,测量的套内面积为94.3m2,墙体占地面积20.3m2,并在《室内完成套内面积(中澳春城21-801房)》签名确认,但并没有对其所做(半包)工程全面验收、结算。2019年11月18日,原告要求对工程合同问题作出解决处理,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原告签名,补充协议中明确工程总造价为10.5万元作为最终结算,本工程局部的瑕疵不需乙方整改,甲方不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原告认为整改没有到位而没有签名。之后,原告又要求珠海分公司按整改《中澳春城21-801房*****室内装修施工项目整改》的内容全部整改到位,但被告至今未回复,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入住,造成了原告自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计4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损失12315.20元(不包括房屋出租的可得收益)。另,2017年11月28日,原告支付装修设计费7200元(不含应当扣减的2000元),2018年1月27日付工程款40000元,2018年3月11日付工程款25000元,2018年12月26日付52800元,4笔付款合计12.5万元。另,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已被注销。综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是星艺广州公司下属分公司,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债务应由星艺广州公司承担。星艺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款项,并出具收款收据,同时为星艺广州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星艺广州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员工,与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恶意串通,共同侵害原告权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星艺广州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中《装饰工程估价清单》,已明确将开工利是1888元及砸金猪奖金2000元进行扣减,原告要求返还3888元并无依据;2.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工程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也未提及相关工程质量鉴定结果,且原告2018年4月已入住案涉房屋,要求返工损失27000元并无依据;3.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原告拒绝竣工验收,且根据涉案房屋用电情况,原告2018年4月已入住,并不存在物业费损失;4.合同载明的装饰装修建筑面积是对工程概况建筑面积的描述,与工程价款计算无关,合同工程造价125496元是根据装修施工工程所包含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得出,与装修工程建筑面积并无关系,为固定总价,增量工程才可按完工后据实结算,原告要求按照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套内面积计算装修工程价款并无依据。 被告星艺公司辩称,其并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另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星艺广州公司,星艺公司与星艺广州公司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责任与其无关。 被告**、***辩称,其二人并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其二人仅为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坐落于中山市××镇××路××号××花园××幢××房的权利人为罗奕东、***[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屋建筑面积119.77平方米。 2017年11月28日,***(甲方)与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原房屋机构图,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效果图、预算书,甲方签订本合同书支付7200元,工作时间10天;双方如有意向达成施工意愿,另行签订施工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书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合同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同日,星艺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中澳春城21-801***的制图服务费7200元。 星艺公司“2017-2018样板房征集跨年钜惠省钱预算单”记载,活动时间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24日,工程造价(优惠前)10万-15万,直接费工折8折(打拆除外),开工利是1888(工程结算扣除),签订即砸金猪(奖金200-2000元不等,工程结算扣除),不合格工程全部砸掉免费重做,方案设计师在2017年11月30日正式启动基础设计工作,预计在10天完成,活动定金7200元(以公司开具收据为准);中澳春城21-801砸金猪金额2000元,客户签字确认部分有***签名。 2017年12月23日,***、罗奕东(甲方)与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中澳春城21-801;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量预算清单》和《施工图纸》;工程承包,乙方采取包工、包部分辅料;工程装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工程期限60个工作日,工程预算造价(不含甲方供料)约为人民币125496元,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工程变更洽商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未确认《工程量确认单》的,所增加项目可按完工后据实结算;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甲方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签定合同即付第一次首期款装修工程造价×50%,中期验收即付中期款装修工程造价×30%(含增加项目、数量),后期验收即付装修工程造价×15%(含增加项目、数量),竣工验收即付装修工程造价×5%(含增加项目、数量);《工程量预算清单》和《施工图纸》为本合同有效附件。合同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工程量预算清单》载明,工程名称中澳春城21-801*****,工程项目的辅料、人工价格,施工垃圾、材料搬运费、管理费、制图服务费、拆除项目的价款,合计折后总价125496元。被告称工程总报价125496元,是工程造价加上拆除项目费用、制图费用7200元,再减去人工费打折部分、开门利是1888元、砸金猪奖励的2000元,最后得出的125496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对预算单中被告所述的计算方式并无异议。 合同签订后,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8年1月9日进场施工。除了上述***已支付的制图费7200元,***、罗奕东亦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27日、3月11日向星艺公司分别52800元、2500元、25000元,上述四笔合共125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装饰工程结算单”上记载,时间2018年3月23日,折后总价129420元,底部另打印有“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上工程按人民币107210元结算、甲方不再追究乙方任何工质量细节不到位等等所有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据“装饰工程结算单”与原告提供的价款是一致的,但底部并无上述双引号打印部分。该两份证据均没有原告签名以及被告盖章。被告称折后工程总造价129420元。原告称总造价129000元,最终结算价格105000元,结算的差价是24000元,即被告不负责维修,至少要承担24000元的维修费用。 2018年9月11日,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出具“中澳春城21-801*****室内装修施工项目整改”,内容载明:1.客厅大阳台地砖全部更换;2.客厅地砖局部更换(或全部更换);3.全屋墙面煽灰整改;4.主卧门口地面找平层整改;以上项目整改相关费用由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承担。原告庭上称,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已经注销,被告丧失了基本信誉,不同意再由被告进行整改,即要求按上述24000元计算返工损失,由被告赔偿24000元给原告。被告不同意按24000元计算返工维修损失,被告的返工成本无需24000元。 另查,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商事主体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已于2020年4月17日注销。星艺广州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登记的股东名称为星艺公司。星艺公司的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原告***、罗奕东和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对案涉合同有效亦不持异议,故案涉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罗奕东、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原告***虽为案涉合同所涉房屋的权属人,但不是本案案涉合同的相对人,故本案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由***享有或承担;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为分公司,且已注销,其权利义务内容由总公司星艺广州公司享有或承担。星艺广州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星艺公司为股东,星艺公司并不提供证据证明星艺公司财产独立于星艺广州公司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星艺公司应对星艺广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承担责任,并无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履约情况问题。原、被告均确认被告按时进场施工,被告称其于2018年3月14日竣工,原告称被告目前没有完工,被告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原、被告均确认原告支付了包括制图费7200元,合计125000元,虽然原、被告双方未有正式经双方签字的结算单,但被告亦未再向原告追讨过有尚欠的装修费未支付,原告亦没有对被告施工合同中的预算清单以及结算单中包括增加工程量的金额的计算方式提出过异议,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仅对工程需要整改部分产生争议,对其余未需整改部分被告已完工且原告已支付完毕被告全部款项双方并无异议。对于整改部分,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工程现仅需按2018年9月11日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出具的项目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即可,仅在整改方式双方有争议,被告坚持由其整改,原告认为被告已丧失基本信誉,由被告整改不合适,应由原告找第三方公司进行整改,结合结算单提到的总造价为129000元,后协商原告不追究被告工程质量细节不到位原告仅需支付105000元即可,故原告要求24000元(129000元-105000元)。本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现均已对被告施工的项目按整改内容整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照已出具的项目整改内容予以整改;2.该整改内容于2018年9月11日由被告出具,现被告尚未整改完毕,且案涉合同签订方星艺广州公司珠海分公司确已注销,再交由现被告做为施工方并不合适,原告要求按整改内容估算整改所需费用,由其另找第三方进行整改的方式合理;3.原告认为项目整改所需的费用为24000元,而整改内容亦明确整改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提供的装饰工程结算单上,虽然没有双方的签字,底部内容亦不一致,但结算单工程结算的总造价为129420元是一致的,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结算单上确实亦有双方协商的金额“按107210元计算”字样,再结合被告出具的具体整改内容,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24000元并无过高,且被告仅认为由其施工费用达不到24000元是因为原施工工人需要承担工程返工的质保金,而不是整改内容无需24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对装修施工整改部分要求被告支付24000元予以认可。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砸金猪的2000元,入场施工开工利是1888元的问题。案涉施工合同的附件《工程量预算清单》已明确被告在计算案涉工程的折后总价时已将砸金猪奖金2000元、开工利是1888元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扣除,原告对预算单当中被告所述的计算方式无异议,从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结算单中虽然双方对结算单不一致部分有争议,但原告对增加工程量无异议,结算单中被告得出的总折后金额亦仅是对增加工程量所产生的金额的变化,对已经扣减上述的砸金猪奖金2000元、开工利是1888元的计算方式并无变化,故本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两项费用,不予认可。 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设计费7200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金额为7200元,原、被告均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且设计合同亦约定双方达成施工意愿,需另行签订施工合同,委托被告承担本合同书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对原、被告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原告再主张返还并无依据;再者,在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预算单中,亦表明制图服务费与工程造价无关,但折后总价已计算进7200元,即原告最后支付的折后总价扣除该已支付的7200元,被告并无多收该7200元,现原告主张返还并无依据。 对于原告主张的应当返还不应当计算装饰装修面积超收的工程款不当得利26180元。第一,双方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装饰装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与案涉房产的产权面积119.77平方米相差并不大,且原告装修部分面积除了产权登记的套内面积,亦有可能包括开发商赠送部分面积,现原告要求仅按套内面积93.82平方米计算并无依据;第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附近中的预算单中看出,被告计算的折后总价是按具体天花面积、地砖面积等计算得出,而不是总面积120平方米得出,原告从未提及预算单中的实际的天花面积或地砖面积等错误,而仅单方认为装修单价为1000元/平方米,而认为被告多收了26.18平方米的装修费并无依据。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装修未按时完工不能入住的物业管理费的损失,而物业管理费的产生是原告从开发商处收楼即应缴纳费用,与原告能否按时入住并不相干,现原告主张该损失,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奕东支付装修整改费24000元; 二、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罗奕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76元,被告负担539元,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倩 袁丽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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