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390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105***漖段90号(华南商业城)自编号一楼106、107各半卡铺至二楼206—2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星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资189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聘请至广州市番禺区左岸丽江花园5座1401房进行装修打拆,涉案工地系由星艺公司承包,现二被告欠付劳务费用18960元,并由***出具了《欠条》。但二被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星艺公司辩称,一、本案是***与***之间的借贷纠纷,并非劳务合同纠纷,我方不是相对人。二、***并非我司员工,与我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星艺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为承担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 ***主张其经***招聘,于2021年10月18日至同年10月26日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丽江花园左岸五座1401房(以下简称“涉案物业”)进行墙体打拆,该物业的装修项目由星艺公司承包,***系该公司员工。完工后,***向***出具《欠条》,记载“今欠到***打拆工资18960元,于2021年12月份开始每月还3000元至还清为止”。***另提交:1.《装修施工备案》照片,记载装修单元为左岸5-1401,施工单位为星艺公司,施工负责人***。2.涉案物业的《墙体拆除平面图》,记载设计单位为星艺公司,设计人为***。3.《丽江花园施工人员出入证申办表》,记载申办单元为左岸5座1401房,出入事由为装修,人员为**位、***、罗国富,申办人***具名,并加盖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星艺公司辩称***系受***个人招聘进行打拆工作,与该公司没有关系,该公司对涉案物业的装修项目中无打拆墙体这一项目,《丽江花园施工人员出入证申办表》系涉案物业业主要求该公司**,以方便打拆人员出入,该公司**时申办表为空白。星艺公司提交了涉案物业的装修合同,其中预算表中并不包含打拆项目及费用,并约定“如拆旧项目由业主负责,必须等拆旧完工并交付给星艺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星艺公司另提交该公司员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称上述出入证申办表系业主交给其**。 庭审中,星艺公司陈述***系该公司设计师,于2021年10月底或11月初离职。星艺公司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记载***系该公司设计师。 本院认为,***提交了《丽江花园施工人员出入证申办表》《欠条》等证据,证实其为涉案物业进行装修打拆,***出具了《欠条》,确认尚欠***劳务报酬,故***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星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首先,***主张其系经***招聘进行装修打拆,但未举证证明***有向***表明***系代表星艺公司招聘。其次,***提交的《墙体拆除平面图》无星艺公司**,且该图仅为设计图,并不代表星艺公司负责墙体拆除。再次,星艺公司提交的装修合同显示星艺公司并不负责涉案物业的拆旧工作。最后,***向***出具的《欠条》无关于星艺公司责任的记载,且欠款人仅有***签名。因此,***主张其与星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其请求星艺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务报酬金额,***向***出具了《欠条》,记载尚欠***劳务报酬18960元,***未到庭发表抗辩意见,故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89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74元。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