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门市新会区星艺装饰设计中心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民终3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星艺装饰设计中心。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星艺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星艺中心)、原审被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3民初14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予以改判;2.判决星艺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万元款项的性质,是整个装饰装修合同的定金,而不是设计定金。双方口头约定由星艺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此时装饰装修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丈夫***支付的10000元,虽然收据上载明是定金,但该收据是星艺中心后补的,且1万元明显超出星艺中心主张的设计费用,足以证明该笔款项是装饰装修合同的定金,而不是设计定金。其次,在***与星艺中心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设计是不收取费用的,因此,1万元属于口头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的定金,应当依法有效,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星艺中心对涉案房屋的装修出具了效果图、平面布置图、天花结构图、费用预算书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及时间成本。虽然**看到了效果图,但是对效果图不满意,始终没有确认,要求对效果图进行修改,星艺中心迟迟不予以修改,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施工协议,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是星艺中心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根据定金罚则,星艺中心应双倍返还定金。 星艺中心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0000元款项对应的设计方案定金。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星艺公司述称,星艺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并非星艺中心的股东,也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人。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星艺中心、星艺公司向**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2.判令星艺中心、星艺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江门市新会区星艺装饰设计中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款项1000元给**;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250元,江门市新会区星艺装饰设计中心负担50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星艺中心应退还**的款项金额。 星艺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设计与施工,其先为客户作出设计装修方案,经客户确认后再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符合通常的装饰装修行业惯例,据此,**与星艺中心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实质包括设计合同关系及施工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提供的收据载明星艺中心收取其设计定金10000元,虽然双方对于定金的性质各持己见,但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装饰装修行业惯例,上述定金的性质应理解为客户对装修公司作出的设计方案确认后并签订正式的装修施工合同,则设计费包含在施工合同的报价中,设计费无需另行收取;如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装修施工合同则需收取设计费。星艺中心“余工”在微信中向***表示设计费用包含在公司报价中,不另外收费,应是指后续装修工程造价中包括设计成本,而并非设计完全不收费。本案中,**支付定金时双方尚处于设计方案的协商阶段,**未在星艺中心制作的工程费预算书上签名确认,亦未与星艺中心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故该10000元定金的主合同应是设计合同。**上诉主张星艺中心迟迟未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导致未能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经审查,设计方案是否满意纯属个人主观意见,没有客观评判标准,且**亦未举证证明其对设计方案不满意以及星艺中心拒绝接受其意见并怠于对方案进行修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设计原因而向星艺中心主张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由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装修施工合同,而本案证据未能显示星艺中心在设计和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向星艺中心支付设计费。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设计费用没有具体约定,一审法院鉴于星艺中心为涉案房屋的设计装修与**协商持续数月,并对涉案房屋的装修出具了效果图、平面布置图、天花结构图、费用预算书等,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及时间成本,结合涉案房屋的套内面积,参照设计收费标准市场价格,酌定**应支付设计费及装修前期准备费用合计7000元,扣减已返还的2000元,星艺中心还应向**返还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请求星艺中心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雪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淑珍 书 记 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江门市新会区星艺装饰设计中心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 账号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金鹰大厦支行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财产查控、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将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宜另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