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6610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恒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门路**文化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利花园****>
法定代表人:***。
撤诉理由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苏州恒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理由
原告苏州恒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恒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苏州恒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