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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君豪玻璃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86号之三 原告:单县君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76H2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HBY2XJ。 法定代表人:高夫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单县君豪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君豪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君豪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县君豪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3元,减半收取5096.5元,由原告君豪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