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86号之三
原告:单县君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76H2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DHBY2XJ。
法定代表人:高夫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单县君豪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君豪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君豪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县君豪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3元,减半收取5096.5元,由原告君豪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