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50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65223H。
法定代表人:冯荣泉。
被告: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马鞍山南路加侨广场**2316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BY91U。
法定代表人:刘彦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告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元、保全申请费1079元,由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沈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