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特173号
申请人: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马鞍山南路加侨广场C座2316。
法定代表人:刘彦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丽,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人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文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人文公司称,请求撤销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案字[2020]222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仲裁认定事实错误。人文公司以***旷工严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工作期间失职,在疫情期间未按照人文公司要求核算工资表,导致人文公司无法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其以人文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的理由不能成立。***担任公司行政、财务和人事岗位,并不是仲裁裁决认定的财务工作。
***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人文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包仲案字[2020]222号仲裁裁决:一、人文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9306元;二、人文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4304.91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人文公司主张仲裁认定事实错误,不属于本院依法审查的法定情形范围。
综上,人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二辉
审判员 朱斌斌
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瑾
书记员姚静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