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3民初1554号
原告: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69207852K,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电炉小区******。
法定代表人:耿秀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洋,黑龙江吴力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清县丽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3MAIBX6K67L,住,住所地:宝清县天府丽都小区**楼101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李文剑,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宝清县。
被告:曹云胜,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个体,住所:宝清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宝清县丽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云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宝清县丽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云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清县丽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云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忠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晓红
书记员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