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民终8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3号电炉小区5栋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耿秀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爽,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国,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一审被告:张周,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视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爽、薛玉国、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视野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0102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提供4份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已承认新视野公司收到了四张请款凭据,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爽、杨施文并没有自认的权限,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系在法官引导下在法院签署,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爽、杨施文对授权委托书中的含义并不知情,新视野公司并未直接授权给委托代理人自认的权限,因此该自认不能生效。请款凭证没有新视野公司盖章,其落款署名只有张周个人签名,但张周早已从公司离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未经新视野公司追认的应属无效,因此该请款凭证根据合同相对性,与新视野公司无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诉请金额没有依据,***诉称新视野公司欠付工程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和工程量及计算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没有提供合同,无法确定工程量及双方约定的价款。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新视野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在本案中,新视野公司与***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完成指定工作后,新视野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结算相应费用。2.张周作为新视野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施工人员的选任及请款结算工作,其对具体施工人员、施工行为及上述债务108730元的确认均系职务行为,对此其出具和作出的行为应由新视野公司承担,同时该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3.在庭审中,新视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承认新视野公司收到张周出具案涉工程款项的四张请款凭据,对此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对该证据的效力给予认定。
张周述称,新视野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清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新视野公司给付***工程款11773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至2017年间,新视野公司雇佣***等人完成了首尔郡汤泉、太平庄七天优品酒店、沈阳皇姑区七天优品酒店、豪庭假日宾馆及一家游戏厅的水电施工。在此期间,张周在新视野广告装饰公司工作,上述装修项目中雇佣施工人员及请款结算的工作,均由张周负责。2019年1月28日,张周出具欠款申请四份,分别载明:首尔郡欠款电工8330元未付***;电缆街欠款游戏厅电工2700元未付***;豪庭电工12,700元未付***;沈阳7天优品欠款水电45,000未付***;太平庄7天优品欠款水电40,000元未付***。上述欠款申请张周已提交至新视野公司。新视野公司未支付***上述欠款108,730元。
一审法院认为,新视野公司与***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完成指定工作后,新视野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结算相应费用。张周作为新视野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施工人员的选任及请款结算工作,其对具体施工人员、施工行为及上述债务108730元的确认均系职务行为,应由新视野公司承担相应给付责任,故***要求给付工程款实质为劳务费用的请求,支持108730元,超过该部分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新视野公司关于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计算依据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新视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劳务费用10873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新视野公司负担2474元,由***负担18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新视野公司提供两名证人石某、胡某到庭作证,欲证明张周于2018年从新视野公司离职。
***质证意见:张周是否离职与本案无关。
张周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其2018年9月至10月在新视野公司承揽的工程工地施工。
本院认证意见:因石某、胡某均系新视野公司工作人员,与新视野公司具有利害关系,故对其二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新视野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均陈述,在***所施工的新视野公司工程中,从施工人员的选任到工程款的核算新视野公司均是委派时任其工作人员的张周负责。因此,张周在该工程中作出的工程款核算系职务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张周在该工程中作出的职务行为对新视野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张周对***施工案涉工程予以认可,***一审中举示的其与新视野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秀城之子耿哲的转账记录,均可证实***施工了案涉工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张周对***在一审举示的请款清单真实性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判决新视野公司按照该清单中的欠款数额向***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新视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5元,由黑龙江省新视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 宁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于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东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