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2571号之一
原告:***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60189459T。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三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105760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1元,减半收取1345.50元,由原告***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