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53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文昌路西九发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威仲字第047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3000元;如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工程款65000元及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费3683元由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等。上述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仲裁调解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剩余执行款人民币60000元,并约定被执行人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现该执协议行和解正在履行中,且被执行人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将执行费1250元交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威仲字第0478号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威海市和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付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