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1963号
原告:梁德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花,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
被告: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0960066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53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威海久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7963032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金鸡村167号。
法定代表人:邹德礼,经理。
第三人:邹德礼,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梁德军与被告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久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德礼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2020年7月31日,原告梁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梁德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