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执异73号
异议人(案外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办事处城子社区居委会推荐人员。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v>
法定代表人:冯国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威海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v>
法定代表人:丛大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威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兴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5)威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锦兴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子村-1号共81处房产及城子村-2号共68处房产。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7)鲁10执81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上述房产。案外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登记在锦兴公司名下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子村-1号-405、505、605、705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审查期间,2020年9月29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2020)鲁10执恢12号案件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文强
审 判 员 周明强
审 判 员 李慧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云梅
书 记 员 于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