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5267号
原告: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都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56号。
原告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