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威海梅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款1685769.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972元,公告费5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8)鲁1002执94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因被执行人住址不详被退回。
2、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24日和6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8年6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经查,被执行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房产均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申请执行人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楼盘中,大部分房产已卖出,剩余10套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主张要求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其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房产拍卖款和抵顶房产,本院已致函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无回复。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不动产等部门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以其对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房产可以优先处置为由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其所建的供暖工程,所占份额较小,本院已发函给首次查封法院,要求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依法予以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