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465号
原告:中惠(江苏)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5号楼228-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女,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中惠(江苏)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彭 鄢
见习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