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惠(江苏)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民初3757号
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824649T),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180号综合大楼六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惠(江苏)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34079486Q),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梧桐苑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防,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惠(江苏)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原告需要重新收集证据,故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恒威家善美建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