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初94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惠(江苏)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34079486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国际城梧桐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惠(江苏)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