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民初5869号
原告:***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37683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村交界岭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江网通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0903084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11弄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15530XU),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江网通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2104元,由原告***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 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