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宏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25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宣执字第00623-1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林斌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宏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宏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宏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宏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86359元,并承担受理费2158.5元、执行费422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宏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宏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274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