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6255号
原告:***,女,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珂珂,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宁,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南京鹏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6024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77号二、三层。
负责人:于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南京鹏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