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鹏力(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南京鹏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6906号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南京鹏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南京鹏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南京鹏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