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9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麒,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梓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度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市深度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现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深度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黄妙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