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3民初9825号
原告:深圳市深度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坂田社区***创客园F栋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2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奥园教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1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深度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美公司)与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文化公司)、广东奥园教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教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度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奥园教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度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并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标准四倍,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为人民币54076.2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奥园教育公司对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因大埔奥园广场开业需要,需委托专业标识标志加工单位制作“精神堡垒”即商场外带有商场名称及主力店的标识牌。经过原告与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多轮沟通,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委托原告进行精神堡垒的制作与安装,双方确认制作费用为人民币21万元。原告最终于2021年12月25日完成了精神堡垒的制作与安装,在与被告奥园文化公司确认无误后按被告奥园文化公司的要求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填报表格用于请款。但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拖欠至今。被告奥园文化公司与原告之间实际为加工定作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奥园文化公司长期拖欠款项已构成违约。经查询,被告奥园文化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奥园教育公司为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唯一股东,依法应对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奥园教育公司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6日,奥园文化公司(作为甲方)与深度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外标识标牌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大埔奥园广场精神堡垒工程”项目设计制作标识牌,合同总价为210000元;交货时间为按甲方要求分批或整批交付,全部产品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供货完毕;付款方式为项目采购合同内最后一批产品到工地完成移交并验收合格,甲方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且乙方提供采购合同结算总额100%的货款发票后30天内,甲方付至采购合同结算总金额的100%;合同第11.14条约定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甲方每逾期一日,甲方每日支付合同2%费用作为违约金。上述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由深度美公司、奥园文化公司签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深度美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微信群聊“奥园大埔精神堡垒结算”发送案涉合同及结算清单,并询问“按这版打***送审吗”,***回复“寄给我就好”“……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万惠一路48号奥园集团大厦19楼(文化公司)”。2021年1月28日,***向深度美公司发送奥园文化公司的开票信息。2021年2月21日,***问“**,你们的发票是不是还没有开过来给我们呢”,深度美公司复“是的,发票还没有开出”。2021年2月24日,深度美公司与***核对奥园文化公司的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复“对的”。
2021年2月24日,深度美公司向奥园文化公司开具价税总额为210000元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深度美公司将相应的发票邮寄给***。
庭审中,原告述称其于2020年11月与奥园文化公司的员工***洽谈案涉活动,并于2020年12月25日安装验收,案涉合同时安装验收后签订的,并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大埔奥园广场精神堡垒工程验收清单拟证明其主张。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验收清单显示,自2020年11月18日起,深度美公司多次通过微信与***就大埔奥园广场精神堡垒项目的标识牌设计等事项洽谈,***于2020年12月25日在“大埔奥园广场精神堡垒工程验收清单”验收单位代表人处签字。
另查明,奥园文化公司是于2014年1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奥园教育公司。
本院认为,深度美公司与奥园文化公司签订的《外标识标牌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深度美公司依约提供服务,并向奥园文化公司提交了请款资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奥园文化公司应依约支付合同价款,故深度美公司主***文化公司支付合同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奥园文化公司逾期支付构成违约,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结合双方有关付款时间的约定及深度美公司的主张,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对深度美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奥园教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奥园教育公司不积极应诉,不举证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深度美公司要求奥园教育公司对奥园文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奥园文化公司、奥园教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度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广东奥园教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深度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1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度美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254元,由被告广州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奥园教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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