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035号
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49678239,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以南,上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632945K,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钱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为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