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035号之一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49678239,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以南,上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632945K,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钱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汇智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案件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