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民初2827号之一
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人: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东路21号天华地产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以南、上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1791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3280元予以冻结。2020年1月20日,申请人山***建筑有限公司以案件调解结案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32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