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民初3094号
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菏泽市黄河路以南上海路以西,法定代言人:***,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496782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建筑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东路21号天华地产三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632945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60万元。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6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