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街与南街交汇处经纬电梯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程春雨,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雨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演出合约》落款处乙方(玖国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签名系段定宝,留存段定宝手机号为联系电话,段定宝因该合同项下事宜一直与小雨公司直接联系,小雨公司按段定宝要求支付款项并得到玖国公司员工鲜冀生认可,玖国公司在合约履行期间也未向小雨公司明确告知过段定宝并非玖国公司履行合同的授权代表人,故原审认定段定宝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小雨公司虽未在合同约定的2019年8月21日前支付剩余31.5万元,但于2019年8月23日向段定宝支付了30万元,并向段定宝承诺在艺人达到活动现场后现金支付剩余1.5万元尾款,段定宝予以认可,演出前一天,鲜冀生在小雨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春雨出示小雨公司向段定宝转款30万元转账记录后,表示认可并安排江映蓉入住皇冠假日酒店,活动当天安排相关艺人到演出现场参加活动,应视为玖国公司认可收到该笔尾款及1.5万元尾款在艺人到达现场后以现金支付。故原审认定小雨公司在双方议定时间内交付了103.5万元演出酬金,完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玖国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并无不当。**作为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在玖国公司与小雨公司交易过程中,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其未能对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进行举证证明,原审认定**应当对本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无不当。二审因双方当事人无新证据,而采取询问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玖国公司、**所提小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余款,玖国公司不应退还任何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段定宝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冀川

审 判 员 廖 新

审 判 员 牟桂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郁粲

书 记 员 向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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