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02民初6119号

原告: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街与南街交汇处经纬电梯公寓1幢9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A06H1X。

法定代表人:程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仪,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11564837。

被告: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6栋1-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3DGBW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3201110765162。

原告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雨公司)与被告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国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春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仪,被告玖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玖国公司向原告退还已收到的103.5万元演出酬金,并向原告支付10.5万元违约金(以合同总费用105万元的10%计算);2.判令被告**对被告玖国公司应支付给原告诉请第一项1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保全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玖国公司签订《演出合约》,约定:乙方(即玖国公司)安排江映蓉、林依轮、黑鸭子组合参加甲方(即原告)经办的2019年8月25日筠连城南国际广场时代181项目发布会暨明星演唱会,演出酬金(固定包干合同总费用)为105万元;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或者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约定义务不一致的,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应退还已收取费用并按合同总费用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费用等)。《演出合约》中乙方的授权代表为段定宝,乙方公司联系电话留的也是段定宝的电话号码。合约签订后,原告一直与段定宝联系合同履行的各项事宜。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玖国公司账户支付了73.5万元演出酬金,之后段定宝以剩下演出酬金不由公司出具发票,而是向原告交付演出艺人及随行人员的机票、住宿票、用车用餐票据为由,要求原告将余款转给其个人账户并以急需打款给演出艺人为由催促转账,原告在跟段定宝谈好暂扣1.5万元在演出现场支付后,于2019年8月23日向段定宝个人账户支付了30万元演出酬金。但是,在2019年8月25日晚上举办的筠连城南国际广场时代181项目发布暨明星演唱会上,只有林依轮和黑鸭子组合到场演出,江映蓉并未来到筠连。原告找到段定宝,段定宝说他已将所收原告的30万元分别转给了玖国公司及其员工鲜冀生、李贵府的私人账户。江映蓉已经到了宜宾叙州区南岸,而鲜冀生以江映蓉的演出酬金没到位为由,拒绝将江映蓉带到演出现场。因被告原因导致演出艺人未到场参加演出造成极坏影响,原告在2019年8月26日与鲜冀生、段定宝商谈退款一事被明确拒绝。被告未按合同完全了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全部已付款项。而玖国公司系**成立的一人独资公司,并在合同履行中将经营所得收入自己私人账户,可见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并未独立,故应对玖国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玖国公司辩称:1.2019年7月29日,原告与我方签订《演出合同》,第一条约定了演出酬金金额及酬金发票开具要求、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账户以及违约支付酬金的结果。但在实际履行中,我方在签订合同当日收到原告首期支付的73.5万元酬金,并出具了78.2万元的发票,但原告却未按约定在2019年8月21日前支付余下尾款31.5万元。根据合同第一条第9项约定,我方及我方艺人有权不参加本次演出。活动当日,合同约定的艺人江映蓉、林依轮、黑鸭子均已到达宜宾,我方实际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因原告在演出前都未处理好尾款的事情,我方为减少损失仍安排了黑鸭子、林依轮出演,是原告违约在先。2019年8月24日晚,我司负责接送艺人的员工鲜冀生还给原告法定代表人程春雨发短信催其交付尾款,我司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8月25日早给程春雨发短信催收尾款,但原告仍旧未支付。我方不安排艺人参演是因原告违约在先而行使不安抗辩权。2.演出合同系原告与我方签订,我方法定代表人**委托段定宝作为**代理人签订演出合同,段定宝的委托权限仅为签约时的受托人,并非演出合同的履约人。合同签订后,对演出酬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的变更,需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段定宝在未经玖国公司及**的授权,无权与原告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私下协商变更,原告财务人员的行为得到原告追认,但段定宝的行为未获得我方及**的追认。2019年8月24日,**安排公司员工鲜冀生向程春雨催收尾款,均表明我方及法定代表人**从未授权段定宝变更协议内容,更未对段定宝私下无权行为进行过追认。综上,原告诉请不符合演出合同约定亦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以我方违反《演出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我方退还已收取的演出酬金并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我方不应退还任何款项,望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我方认可玖国公司答辩意见。同时,我不应当对玖国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玖国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系公司业务行为,合同约定收款账号为玖国公司对公账号,段定宝未经玖国公司授权私下变更合同协议应承担责任,而不应由玖国公司和我承担。首先,演出酬金尾款系31.5万元,段定宝转给我仅8万元,我与段定宝的私人转款或者回款系个人经济往来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故段定宝向我个人转款不能认定为演出酬金尾款。其次,合同明确约定酬金支付方应是原告,而非段定宝,故原告诉请我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6日,案外人段定宝分4次向案外人鲜冀生(即被告公司员工)分别转款1万元,共计4万元。段定宝陈述,该4万元系我向被告玖国公司承诺承接下本次活动,向玖国公司支付的定金,并在玖国公司与小雨公司签订合同后返还给我。

2019年7月,原告小雨公司(甲方)与被告玖国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演出合同》,约定: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乙方作为承办方经纪公司,确保具有江映蓉女士、林依轮先生、黑鸭子组合的授权能代表其签署并确认本合同的执行。就乙方安排演出嘉宾江映蓉、林依轮、黑鸭子组合(以下简称乙方艺人)参加由甲方经办之中国大陆之演出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按照下列各项条款签署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合作内容:1.演出嘉宾(歌手):江映蓉、林依轮、黑鸭子组合;2.演出名称:筠连城南国际广场时代181项目发布会暨明星演唱会;3.演出地点:四川宜宾筠连县体育广场;4.演出日期:2019年8月25日;7.演出时长:江映蓉三首、林依轮三首、黑鸭子四首。8.演出酬金: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00),其中包含三组艺人个人所得税以及往返机票酒店落地车辆餐饮。9.付款方式:甲方需按照下列日期付款给乙方:A.甲方于本演出合同书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演出酬金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00);B.如果甲方未按上述时间付款,乙方及乙方艺人有权不参加本次演出;C.甲方应向上述款项汇至乙方之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开户行62×××33),以上费用的支付品质,甲方均须在支付或办理后即日传真给乙方,以便乙方核实。四、双方责任1.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单方变更演出形式、演出时间或演出场地、或者因任何单方原因违反本协议而令演出无法完成,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不予退回已收演出费用。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协议规定而令演出无法完成,乙方应退还已收取费用并赔偿甲方之直接损失。上述退还事项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定出时间后汇入甲方账户。甲方加盖有原告小雨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春雨私章;乙方加盖被告玖国公司公章,授权代表人为段定宝。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一致同意重新签订合同,不按该份合同实际履行。

2019年7月29日,原告小雨公司(甲方)重新与被告玖国公司(乙方)签订《演出合约》,约定:一、1.演出嘉宾(歌手):江映蓉、林依轮、黑鸭子组合;2.演出名称:筠连城南国际广场时代181项目发布会暨明星演唱会;3.演出地点:四川宜宾筠连县体育广场;4.演出日期:2019年8月25日;7.演出时长:江映蓉三首、林依轮三首、黑鸭子四首。8.演出酬金: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00),开具艺人演出费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650000.00),其他产生费用相关票据统一收取一并寄于甲方,该演出酬金为固定包干合同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三组艺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法定税费(含个人所得税)、往返交通费用(含往返机票)、酒店住宿费、餐饮费、合理利润、责任保险等乙方及相关艺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总费用不作调整。9.付款方式:甲方需按照下列日期付款给乙方:A.甲方于本演出合同书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演出酬金70%,即735000元为定金;B.余款315000元于2019年8月21日前(开演前4天以前付清);C.如果甲方未按上述时间付款,乙方及乙方艺人有权不参加本次演出;D.甲方应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九眼桥支行;账户号:44×××02),以上费用的支付凭证,甲方均须在支付或办理后即日传真给乙方,以便乙方核实。四、双方责任1.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单方变更演出形式、演出时间或演出场地、或者因任何单方原因违反本协议而令演出无法完成,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不予退回已收演出费用。2.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或者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约定义务不一致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的,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应退还已收取费用并按合同总费用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费用等)。上述退还款项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订出时间后汇入甲方账户。该合约第一页乙方玖国公司的联系电话为133××××7322,系段定宝的手机号;该合约落款位置,甲方处加盖有原告小雨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春雨私章,乙方处加盖有被告玖国公司公章,授权代表人为段定宝。

《演出合约》签订后,原告小雨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宜宾市商业银行(账号:20×××74)向被告玖国公司(账号:44×××02)转款15笔,其中14笔的转账金额均为5万元,剩余1笔的转账金额为3.5万元,共计73.5万元(5万元×14笔+3.5万元)。被告玖国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30日分8次向原告小雨公司开具“广告服务费*其他广告服务费”的发票,金额共计782748.5元(含税费)。2019年7月30日,被告**通过平安银行向程春雨(账号:62×××90)转款16万元。**当庭陈述该笔16万元转款系程春雨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

2019年7月30日,**通过平安银行(账号:6230……3333)向段定宝(账号:62×××25)转款1万元。2019年8月1日12点53分,段定宝向鲜冀生发送微信:“昨天说好剩下的三万先打给我呀!我私人的款!现在下午四点前需要订货。……”;2019年8月4日,段定宝再次向鲜冀生发送微信:“款直接转给我支付宝”、“之前我给你转过的”,鲜冀生随后回复:“HAODE”;2019年8月4日,鲜冀生通过支付宝向段定宝支付宝账户转款1万元。2019年8月5日,**再次通过前述银行账户向段定宝转款2万元。同日,段定宝微信问鲜冀生:“款你们这边打了多少?有凭证没有!”,鲜冀生微信回复段定宝:“两万,因为上周我买的发票还没有到!所以只是把你的垫资打给你了”。2019年8月7日,鲜冀生向段定宝发送微信:“你发票什么时候开好啊,……然后给你转了4万块钱,这其实本来是你垫的嘛,就应该……”。段定宝陈述,以上合计4万元的转账是玖国公司向其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2019年8月11日,**通过平安银行(账号:6230……3333)向段定宝(账号:62×××25)转账7万元。2019年8月13日下午1点53分,段定宝向鲜冀生发送微信:“你好!鲜总!你们这边这次打款没有把多的款全部打给我吗?”,鲜冀生在当日下午2点12分回复:“前后一共还你4万,甲方16万,然后你这边又打了7万!我现在在开会”。

2019年8月22日,段定宝(微信号“ddb1519”)就剩余31.5万元尾款转款方式向原告小雨公司财务人员万幸发送微信:“那你全部转私人账吧!我就给你住宿、用餐等等这些票可以吗”。2019年8月23日,万幸通过微信要求段定宝提供账号,段定宝微信回复:“好的62×××89段定宝”;当日下午3点零7分,万幸向段定宝发送微信:“最后我会留两万,你必须把所有的票给我了,我才会给你最后两万”,段定宝回复:“扣款了1.5万元这些票本来就是说的两家一起找呀留两万可以艺人上台前给我票到时候我会全部寄给你们反正都是开的你们公司的抬头”。

2019年8月23日,原告小雨公司通过宜宾市商业银行(账号:20×××74)向段定宝(账户:62×××89)转账6笔,每笔均为5万元,共计30万元。段定宝微信回复万幸:“收到”。

2019年8月23日,段定宝向鲜冀生发送微信:“打给我账号”,鲜冀生回复:“6214×××4721鲜冀生农商银行”;随后,段定宝向鲜冀生(账号:6214……4721)转款10万元,附言为“825演唱会尾款”;当日下午4点24分,段定宝再次向该用户发微信:“收到没有”,该用户回复:“收到了”。2019年8月24日凌晨1点31分,鲜冀生向段定宝发送微信:“还没打完电话?转账一分钟啊那边等着收钱”,段定宝于1点34分回复:“还是转你银行卡”,鲜冀生回复:“等下6214×××6888李贵府”;随后,段定宝当日向李贵府(账号:6214……6888)转款10万元,附言为“825演唱会尾款”。2019年8月25日,段定宝通过银行(账号:6216……8889)向**(账号:62×××33)转款8万元,附言为“825演唱会尾款”。庭审中,被告**主张该笔8万元转款系段定宝对其借款10万元的还款,其陈述该10万元的构成为:**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11日向段定宝(账号:62×××25)分别转款1万元、2万元、7万元。而段定宝陈述:玖国公司以不开发票为由,让我跟小雨公司沟通剩下31.5万元尾款走私账,转到我个人账户;小雨公司向我转款30万元,另外1.5万元等明星到达现场再现金支付;之后我向鲜冀生、李贵府、**账户共转款28万元,扣下2万元是跟鲜冀生微信沟通好要等艺人到达现场以后再支付给他,后因艺人未到现场,我未将2万元支付给玖国公司。

2019年8月24日下午2点35分,鲜冀生向程春雨发送添加微信信息为:“我是鲜先生185××××8222”。当日晚上11点19分,鲜冀生(电话号码185××××8222)向程春雨(电话号码187××××4428)发送短信:“程总!这边江映蓉已到达重庆酒店,刚刚公司再说第一笔资金73.5万我们公司收到,但是第二笔资金31.5万目前还没有收到?按合同约定期限,贵公司已经违约,我们有权终止此次活动”。当日晚上11点24分,程春雨通过微信向鲜冀生发送了向段定宝转款30万元的短信扣费记录截图,鲜冀生随后回复:“好的!麻烦后面那一条也截图过来,我在给小花办理入住”,程春雨随后发送第二张截图,鲜冀生回复:“稍等我在沟通,我先把小花老师安排好”;当日晚上11点54分,鲜冀生向程春雨发送微信:“映蓉已经安排好住宿了”“让您放心”。

2019年8月25日(即合约约定演出当日)晚,林依轮到场唱了三首歌,黑鸭子组合到场唱了三首歌,江映蓉未到活动现场参加演出活动。同日晚,江映蓉居住在宜宾鲁能皇冠假日酒店。

以上有关段定宝陈述的内容均记录于2019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段定宝在笔录中另陈述:我与**不存在私人的借款,我是受玖国公司委托签订案涉合同,包括活动对接工作,例如安排酒店、活动现场秩序、转款等,至于安排明星到现场是由鲜冀生来负责。

另查明,被告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于2019年1月21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认为,原告小雨公司与被告玖国公司签订的《演出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恪守履行。演出合约签订后,原告依约在7月29日向被告玖国公司转款73.5万元,虽然剩余31.5万元未在合同约定的2019年8月21日前支付,但原告在2019年8月23日向段定宝支付了30万元,并向段定宝承诺在艺人达到活动现场后现金支付剩余1.5万元尾款,段定宝予以认可。从合同款项交付来看,玖国公司员工鲜冀生一直在与段定宝进行微信沟通,并要求段定宝将原告给付的合同尾款支付到指定的私人账户,而玖国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段定宝向鲜冀生、李贵府、**的三笔共计28万元系其他款项;且段定宝支付款项时注明款项为“825演唱会尾款”,鲜冀生、李贵府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而**主张其中8万元系其与段定宝之间的私人借款10万元的还款,但该10万元经审理查明其中包含归还段定宝交付的定金3万元,另外7万元费用的性质被告并未举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对该笔28万元系原告向玖国公司支付的合同款予以确认;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鲜冀生在2019年8月24日(即演出前一天)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程春雨发送短信询问尾款支付情况,在程春雨向其出示原告向段定宝转款30万元转账记录后,鲜冀生表示认可并安排江映蓉入住皇冠假日酒店,活动当天安排林依轮、黑鸭子组合两方艺人到演出现场参加活动,应视为玖国公司认可收到该笔尾款及1.5万元尾款在艺人到达现场后以现金支付。而被告玖国公司辩称段定宝并未得到其授权代表玖国公司与原告接洽履行演出合约,原告应将剩余款项打到全部指定对公账户,对原告向段定宝的30万元转款及剩余1.5万元到活动现场现金支付的约定均不予认可,故现玖国公司现以原告未完全支付合同款为由向本院主张系原告违约在先,不应向原告退还合同款。本院认为,《演出合约》乙方(玖国公司)留存的联系电话系段定宝的手机号,合约落款处乙方的授权代表人系段定宝,以上已构成表见代理,原告按段定宝的要求支付款项并得到玖国公司员工鲜冀生的认可,足以说明玖国公司对段定宝代理行为的确认;并且玖国公司在合约履行期间也并未向原告明确告知过段定宝并非玖国公司履行合同的授权代表人;故本院对玖国公司以上辩驳理由和主张均不予采信。

现原告以被告玖国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请被告玖国公司退还已经收到的103.5万元演出费用及违约金10.5万元(按合同总价105万元×10%),根据合同“若非因甲方(原告)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或者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约定义务不一致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的,属于乙方(玖国公司)违约,乙方应退还已收取费用并按合同总费用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之约定,被告玖国公司在收到原告小雨公司支付的演出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安排所有艺人到场参加演出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完全履行,鉴于被告玖国公司安排了两组艺人到场,其中黑鸭子组合少唱一首歌,玖国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本院酌情支持被告玖国公司应当向原告退还40万元演出费用。原告诉请的违约金10.5万元,原告计算适当且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对被告玖国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玖国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作为玖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之外,才能对玖国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多次用自己的私人账户对案涉合同款进行流转,还用自己的私人账户向段定宝退还合同定金,且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同款的公司账目,也未举证证明其与段定宝之间存在私人借款的事实,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玖国公司之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演出费40万元。

二、被告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5万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计7530元,保全费10000元,共计17530元;由原告宜宾小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60元,由被告四川玖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娇娇

书 记 员  岳冬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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