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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6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04月0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英捷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汇贤路388号商务大厦A座130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H6H849U。
法定代表人:陈志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英捷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63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毛建军
执 行 员 顾财祥
执 行 员 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史 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