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滨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正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泉州滨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421民初3054号
原告广西正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滨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滨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 2 日立案。广西正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泉州滨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滨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主动向其支付货款20万元并对剩余的货款作出了还款计划及承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西正吉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正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0元,由广西正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玉琴
法官助理  吴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