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2民催3号
申请人:义乌市博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春晗路111号1幢2号门七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义乌市博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公告后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20337523579102,票据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博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博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义乌市博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 燕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