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超巨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超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300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峰。
被执行人: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振永。
广西超巨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超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被执行人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标的为27249.05元,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过查银行、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广西超巨电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译超
人民陪审员  凌宜莲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元艺
书 记 员  卢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