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富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温州富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管委会办公室5108室(暂设)。组织机构代码:6761527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城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635300-1。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汪振永。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汪振永,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外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富电成像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汪振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2000万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均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富电成像设备有限公司有一处抵押物尚在龙湾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本案已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华融公司,华融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6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华融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24日裁定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2019年10月12日,***以与被执行人温州富电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现本院已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执恢12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成荣
审判员  官昌海
审判员  郑 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