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执行人温州富电成像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汪振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富电成像设备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而终结执行。现龙湾法院已处置被执行人温州富电成像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地上厂房、附属电梯,本次分配所得2287424.95元,已汇至本院账户,故本案恢复执行2287424.95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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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